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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有的七种行为

2005-12-17  旅游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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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陕西省旅游经营者不得有7种行为。

    这7种行为是: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不得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不得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歧视、刁难或者侮辱、谩骂旅游者;不得有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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