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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车辆通行收费实行听证

2006-4-13  旅游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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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陕西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陕西省收取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陕西省物价局指出,陕西省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的范围: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政府还贷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和隧道。听证的内容:主要对申请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及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改变计费方式等进行听证。

    另外,对新建道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应由道路管理者或经营者在工程竣工通车三个月前,向陕西省物价局提出收取车辆通行费及不同类型车辆收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对已设站收费的道路需要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的,由道路管理者或经营者适时向陕西省物价局提出调价听证申请,陕西省物价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提出程序性初审意见。

    根据规定,对道路车辆通行费实行价格听证,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组织。也可根据影响范围、影响区域等情况,委托市、县物价部门组织听证。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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