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参加“内蒙游”的刘先生在观看力士摔跤表演时,响应导游号召,上台与专业摔跤选手“过招”,结果不慎摔成骨折,进而把参团的旅行社以及投保旅游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双双告上法庭。
旅行社认为纯属“意外事件”自己并无过错;而保险公司则称,刘先生主动参与对抗性的摔跤运动受伤,并不属于“意外伤害”。法院日前终审判决:旅行社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
案件缘起:
游客看表演参与过招摔成骨折
2004年7月21日,刘先生的工作单位与广州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宁夏风光、内蒙风情六日游”,团费5200元/人,刘先生是旅游团15名游客之一。8月3日,刘先生随旅行团乘飞机到达呼和浩特市。次日,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希拉穆仁草原观看当地的马术表演和参加一些娱乐活动,其间,导游提出游客可以参加马术和摔跤活动。谁知,刘先生在上台与表演者进行摔跤时被摔倒受伤,此后被诊断为“左腓骨中下段骨折”,三个月后才伤愈,花去医疗费数千元。
因为在旅行社指定的娱乐活动中受伤,刘先生于是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7万余元;此外,旅行社以刘的名义投保了保额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免责辩解:
属“意外事故”非“意外伤害”
旅行社辩称,刘先生的受伤属于意外事故,而不是旅游违约。首先,导游在服务中口头向旅客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其次,《旅游合同》约定的内容是“观看”摔跤比赛,“观看后当地的摔跤选手邀请旅客参加,旅客则可自愿参加,刘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摔跤的危险性,因此其受伤是其自身的过错所致。”
保险公司也有说法:刘购买的是旅游意外险,只需支付保险费4.8元,双方约定有18个项目属于免责范围,而本案的情形属免责范围;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刘先生主动参与对抗性摔跤运动受伤,不属于客观事件,因此不属于意外保险责任的范围。